馬來西亞法制化程度在東協國家中僅次於新加坡,承襲英制而來的法規相對完整,在不動產開發銷售過程中,州政府(或直轄市市政局)在三個重要階段會有確認機制,分別是開發階段的「建築准證」、販售階段的「銷售准證」及交屋階段的「完工證明」,赴大馬置產前應確認相關內容,較為妥當。
第一個是建築准證(Development Order),內容就是政府核准開發建造的建築物內容,類似台灣的建築執照,可以看出被允許建造幾棟、地上地下幾層、何種建物屬性(如服務式公寓、辦公室等),消費者可以藉此得知建案合法開發範圍,不至於遇到其他東協國家曾發生過的糾紛,即客戶簽約購買高樓層,結果建案根本不被允許蓋到該樓層。
第二個是銷售准證(APDL, Advertising Permit and Developer’s License),政府確認建商繳足開發擔保押金、能落實房屋建築及是否涉及房地產糾紛或財產犯罪等狀況後,才允許建商可以開始進行廣告行銷。若購買還未取得APDL的建案,就要小心該案最終可能無法順利開賣,當然就更難以交屋。然而不肖業者常以所謂潛銷方式偷渡,購買者無法簽署正式合約,後續也易衍生糾紛。